保险金诉讼有效期是3年,那么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的?
我们先来看下最新《民法典》关于保险诉讼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面有个重点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
张三是一家数控机床厂的老师傅,工作勤勤恳恳,任恼任怨,工厂待遇也很好,除了五险一金之外,厂里还给每位员工购买了意外险,以团体意外险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承保工作中的各种意外风险,类似医疗和伤残、身故责任。
2012年12月10日,张三和往常一样早早的来到了厂里,在搬动用料的时候一个不小心摔了一跤,伤到了腿和腰,当天去医院住院治疗,并电话保险公司报案,前前后后几天花费了8000多元,最终张三于2012年12月18日出院,保险公司报销了5000元,剩下3000由厂里垫付。
时间一晃,过了4年多,到了2017年3月10日,张三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而伤残的原因就是4年前的那次意外,张三据此于2017年3月15日再次向保险公司提起伤残赔偿。
问题来了:张三的保险金赔偿申请过了诉讼期了吗?
事故发生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保险公司意外医疗赔付时间:2012年12月18日
伤残鉴定时间:2017年3月10日
再次申请赔付时间:2017年3月15日
先说答案:张三的诉讼申请在有效期内。
依据“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张三本次申请的是伤残赔付,而张三知道自己伤残等级是在2017年3月10日,诉讼有效期应该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