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中司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3年前人身保障1922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


自然人张三买了一辆客运站,但他自己没开这个车辆,他把名下的这台客运车俩挂靠在了一家客运公司,然后雇佣了李四作为该车司机,进行公路客运服务业务,考虑客运业务的道路风险,张三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个座位身故责任40万元(含司机和乘客)。


一天,李四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弯道超车,遇上路面有积雪,没有控制好车速,导致撞上了迎面而来的半挂车,导致驾驶员李四及两名乘客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李四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两名乘客向张三和客运公司提出了赔偿诉求,最终经法院审理,两名身故乘客家属各自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以及张三赔偿的15万。


看到这个结果,司机李四的家属认为李四也身故了,也是受害者,也应该拿到和乘客相同的赔偿,于是把保险公司和张三给起诉了。最终通过法庭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四家属40万。


在这之后,雇主张三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给李四家属的40万是遗产,可以用来清偿付债务,也就是要用来偿还自己赔偿给两名身故乘客的30万赔偿金。


那么这个保险公司赔偿给驾驶员的40万身故赔偿金是遗产吗?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里面关于保险金是否是遗产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那么本次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旅客或者货物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货物损失等而需要承担的赔偿金,这种保险是无法指定受益人的。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这个赔偿金是属于遗产了呢?是不可以的,保险法的规定是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为前提的,本案中投保人、被保人都是张三,这是一份责任险合同,这个合同里面没有办法指定受益人,在责任险合同里面,不得不考虑“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规定的立法原意,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是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财产补偿费用,故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属遗产,而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予赔偿的费用,此笔费用不能作为遗产由被侵权人的亲属继承。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到司机李四的40万赔偿金,属于张三因李四的死亡而给与的李四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李四的其他可继承遗产,需要用于赔偿雇主张三的部分损失。



标签: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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